華政在《中(zhōng)國稅務報》發文解讀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認定方法變化

6月初,中(zhōng)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稅務局(以下(xià)簡稱香港稅務局)網站發布信息,調整審核簽發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的處理方法,并更新了相關申請表。新處理方法及申請表于6月12日起生(shēng)效。在新的處理方法下(xià),申請企業獲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的程序有所簡化。需要提醒的是,程序簡化不等于降低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要求,企業仍需基于經濟實質情況判斷在香港地區的納稅義務,合規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


變化一(yī):基于稅收協定的定義判斷

按照經調整的程序,香港稅務局将基于相關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安排中(zhōng)對“香港特别行政區居民”的定義,判斷申請企業的稅收身份,決定是否向申請企業發出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


香港對于稅收協定居民定義的解釋和執行口徑,參照了OECD 稅收協定範本、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zhōng)關于居民具有全面納稅義務的表述和原則。一(yī)般來說,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或安排中(zhōng),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或組建的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和其他團體(tǐ),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區以外(wài)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區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夥企業、信托和其他團體(tǐ),均爲香港稅收居民。


以内地和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爲例,根據《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條,香港特别行政區非個人稅收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爲法團(即受香港法律約束的團體(tǐ)或機構)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區以外(wài)地區成立爲法團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律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區以外(wài)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與日本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zhōng),非個人稅收居民,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内設有主要管理及控制場所的公司或其他人。


變化二:更新稅收居民身份申請表

6月12日起,申請企業需要提交經修訂的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申請表。其中(zhōng),修訂後的“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申請表(公司、合夥、信托或其他團體(tǐ)),即 IR1313A 表,适用于内地與香港之間稅收安排,修訂後的“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申

請表(公司、合夥、信托或其他團體(tǐ)),即 IR1313B 表,适用于中(zhōng)國香港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在 IR1313A表中(zhōng),新增加了“第6項—其他資(zī)料”,在香港地區以外(wài)成立的申請企業需要填寫這一(yī)項。如果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是股息,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zhōng)“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xià)簡稱9号公告)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的情況,申請企業需要填寫新增的“第 6 項—其他資(zī)料”。根據IR1313A 表新增的附注3,如果申請企業就股息收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且該申請屬于9号公告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的情況,申請企業需要填寫附錄第二部分(fēn),提供與多層持有結構相關的信息。


此外(wài),根據IR1313A表附錄第一(yī)部分(fēn),在香港地區以外(wài)成立的申請企業必須提供有關其在香港地區經營管理或實質控制的詳細信息。修訂後,申請企業必須填寫的詳細信息增加了業務經營地點與性質及地址、雇主報稅表提交、(中(zhōng)央)管理控制地點等内容。


在 IR1313B 表中(zhōng),新增加了“第5項—其他資(zī)料”,并修改了表格附錄。如果申請企業在香港地區以外(wài)成立,或者申請企業拟享受中(zhōng)國香港與日本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應當按要求填寫“第5項—其他資(zī)料”,并根據附錄提供關于其在香港地區經濟實質的詳細信息。


建議:充分(fēn)關注經濟實質要求

在新的處理方式下(xià),申請企業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安排)的定義判斷自身能否獲得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多數情況下(xià),在獲取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環節,申請企業無須接受香港稅務局經濟實質評估,也不會被要求提供有關其架構和在香港地區經營業務的詳細信息、證明資(zī)料。但是,如果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 優惠待遇的收入爲股息,且屬于 9 号公告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況,需要根據新要求提供相關資(zī)料。


需要提醒的是,程序簡化不等于降低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要求,企業仍需基于經濟實質情況判斷在香港地區的納稅義務,合規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同時,即使申請企業獲得了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書(shū),如果相關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中(zhōng)發現申請企業存在濫用稅收協定(安排)的行爲,企業仍無法享受稅收協定 (安排)優惠待遇。


基于此,筆者建議在香港地區投資(zī)經營的企業,如果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應當綜合考慮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簽發條件、受益所有人條件和主要目的測試要求,審慎考量企業在香港地區的經濟實質情況,在合規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用好稅收協定(安排)優惠待遇。

接受Cookies

本網站使用cookies确保您在我(wǒ)們的網站上獲得最佳體(tǐ)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