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稅法熱點問題集錦

導語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xià)簡稱《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發三條公告明确了過往多年印花稅執行中(zhōng)的很多争議問題。我(wǒ)們一(yī)起來看看吧!

 

一(yī)、《印花稅法》過渡期如何申報


《印花稅法》第十五條“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shēng)時間爲納稅人書(shū)立應稅憑證的當日。”


因此,應在書(shū)立應稅憑證所屬納稅申報期申報,如果按季度申報,則新印花稅法的首個申報期在10月份。7月份申報的是7月之前的應稅憑證,應該按舊(jiù)《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明确印花稅納稅地點


《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爲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爲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shū)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産産權發生(shēng)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據此規定,對印花稅納稅地點的問題予以明确,除不動産産權發生(shēng)轉移的在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外(wài),其餘需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明确印花稅納稅納稅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yī)條第三項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shū)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tǐ)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确定。


另外(wài),《印花稅法》取消了輕稅重罰的做法,統一(yī)按征管法執行,意味着未來如果滞後納稅會有滞納金産生(shēng)。


四、同一(yī)法人内部分(fēn)支機構之間簽署的協議、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總公司與分(fēn)公司、分(fēn)公司與分(fēn)公司之間書(shū)立的作爲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範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内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zhī)》(國稅函[2009]9号:對于企業集團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tǐ)之間自願訂立、明确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内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tǐ)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而分(fēn)支機構爲非法人主體(tǐ),即非民事法律主體(tǐ)。


因此,同一(yī)法人内部分(fēn)支機構之間簽署的協議、合同,作爲執行計劃使用的,無需繳納印花稅。


五、何爲書(shū)面合同


《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zhōng),合同指書(shū)面合同,書(shū)面合同包含哪些?


《印花稅法》注重法律之間的協調,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shū)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shū)面形式是合同書(shū)、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shū)面形式。”


依據《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條第二款:“(二)企業之間書(shū)立的确定買賣關系、明确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wài)書(shū)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可知(zhī),書(shū)面合同,包含合同以及存在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其他要件。


六、多方合同各方按其涉及金額納稅


《印花稅法》第十條“同一(yī)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shū)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fēn)别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印花稅法執行後,有多方納稅主體(tǐ)的同一(yī)合同,隻需按各自涉及的金額計算納稅即可,《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各方按合同全額貼花的規定廢止。


七、明确印花稅可退、抵稅和不能退的情形


《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了兩種印花稅可退、抵稅情形:


(1)應稅合同、應稅産權轉移書(shū)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yī)緻,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爲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爲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fēn)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fēn)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2)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緻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确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後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fēn)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後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fēn)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同時,《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也明确了印花稅不能退稅的情形:


(1)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shū)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2)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八、印花稅免稅執行規則


《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條第一(yī)款規定 對應稅憑證适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shū)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确特定納稅人适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wài)。


享受印花稅減免稅的,所有書(shū)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除非文件特殊規定隻免一(yī)方納稅主體(tǐ)的。


九、明确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列明增值稅金額


《印花稅法》第五條明确:“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爲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合同若列明不含稅金額與增值稅稅額,則計稅依據爲不含稅金額;若僅列明增值稅稅率,未單獨列明增值稅額,則計稅依據爲含稅金額。


十、框架協議如何貼花


《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shū)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确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shū)立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shū)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産權轉移書(shū)據書(shū)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xià)一(yī)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因此,框架合同簽訂後不需要定額五元貼花,但對于框架協議在書(shū)立日的首個納稅申報期需進行零申報,實際結算時按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相關政策具體(tǐ)如下(xià):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本期編輯人:張英會 郁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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